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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誕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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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本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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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撥繳及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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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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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之工作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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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三十二年施迄今已歷半個世紀,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但整體構與原則均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的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民國六十年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確定退撫制度改為「儲金制」,並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兩個機關以下合稱基金會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督等相關事項。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二、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一、基金撥繳
本基金費用之撥繳,按軍公教人員本俸加一倍八%至一二%之費率計算(九十五年一日一日起調整為十二%),其中由政府撥繳六五%,軍公教人員自繳三五%。撥繳期滿後免再撥繳,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基金給付規定
(一)退休金:
1.一次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最高五十三個基數
2.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每月最高發給基數之七十%,每半年發放 一次。分別為一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發放。
3.兼領月退休金計有三種: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4.撫慰金: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其遺族可領撫慰金。
(二)離職退費:
年滿三十五歲或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與不合退休資遣規定而中途離職因案免職者,得依規定申請退費。
(三)撫卹金:
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發給一次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依規定同時發給一次撫卹金及年 撫卹金。![]()
一、基金運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