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退撫新制給與核撥作業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規定,對於溢撥者,由本局函知領受人,並請軍職人員之審定機關、公務及教育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轉交,於接獲通知30日內,持函附之「領受人繳回已領退撫給與繳款單」,向本局委託代收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一次繳足;屆期未繳回者,依相關規定加計利息,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