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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之請求權時效為何?申請或不申請發還有何影響?

人員類別

教育人員

問答類別

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作業

一、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A號書函以,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之請求權時效:依教育部 102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20136162A號函規定,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及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時效,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退撫條例施行後,教職員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之請求權時效,仍維持行政程序法所定10年之規定。
二、申請發還年資即結清,嗣後再任公職時不得申請補繳併計退撫年資。不申請發還嗣後再任公職時,該未領取費用之年資,得依法令併計退撫年資或併計再任年資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