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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內部稽核作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五台管中稽第00一0八三四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八七台管稽第00七九五七二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台管稽第0一二三四九八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九0台管稽第0二一三六五八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經本會第九十六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經本會第九十九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零年七月九日經本會第二六八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管稽一字第1121730351 號函修正

 

一、目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  用內部稽核作業,確保本基金各項管理業務遵循法令規定、資產保全及有效運用,以促進永續經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內部稽核作業單位、人員:係指本局風控稽核組、辦理稽核作業人員、辦理專案稽核之學者專家及專案小組人員。
三、稽核對象: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之對象係指本局業務組、財務組、資訊室、主計室暨本基金委託代收代付、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資金保管及辦理交割業務之相關機構。
四、稽核範圍: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係指針對本基金稽核對象,進行有關基金收支、管理、運用相關業務之查核。
五、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分定期稽核及專案稽核二種,其實施週期依稽核計畫規定。
六、稽核實施方式:本基金稽核作業原則上採稽核程式線上抽查或書面查核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採實地查核或委託查核之方式  實施。
七、 稽核計畫:
   (一)風控稽核組每年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受稽核對象之業務性質與相關法令規定,擬定年度稽核計畫,陳報局長核定
         後實施。
   (二)風控稽核組辦理專案稽核時,應針對稽核重點擬具稽核計畫,陳報局長核定後實施。
八、查核工作底稿及稽核報告:
   (一)風控稽核組依稽核計畫辦理各查核項目之查核,應備妥查核工作底稿,詳細列明查核情形,授權風控稽核組組長核
        閱後,以電子媒體保存。
   (二)風控稽核組依本要點及稽核計畫辦理之定期稽核,應於完成稽核業務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報告,並依本局分
        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陳報局長或副局長核定後,分送各受稽核單位改進之。
   (三)風控稽核組依本要點所實施之專案稽核,應於完成稽核業務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報告,並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
        表之規定陳報局長或副局長核定後,分送各受專案稽核單位改進之。
九、稽核人員為執行稽核作業,得請受稽核單位提供相關之文件、憑證、表報、帳冊等平面及電子媒體資料,必要時得請受稽  核單位之人員作口頭或書面說明,受稽核單位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風控稽核組辦理定期及專案之稽核,應於完成稽核報告後函送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備查。
十一、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客觀公正嚴謹之態度,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經驗,並經適當之專業訓練,執行內
部稽核職務時,並應注意利益迴避,對於稽核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
十二、本局辦理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依本要點及稽核計畫、本基金會計制度及各業務單位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辦理本基金專案稽核,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十四、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